留存預售廣告單 購屋保權益
有銀行履約保證最佳 避免惡性倒閉
2008年05月13日地產王
【連 珠君╱台北報導】預售屋經常以美麗的廣告單、樣品屋營造氣氛,因此最常發生交屋時,消費者預期與實際落差大太而產生糾紛;專家建議,購屋時應將所有的廣告 單、說明書收集齊全,便於日後提出佐證,若與建商溝通不成,可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與消保官申請調解,若20戶以上有同一情形時,可集體訴訟,減少訴訟費的支 出。
保障未來
中信房屋副總經理劉天仁表示,台灣預售屋交易市場已逐漸成熟,衍生的糾紛逐年減少,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最擔心的2件事,一是建商蓋到一半落跑,無法交屋,另一個是成屋後的實際屋況,與原先預期的落差太大。
要求建商人員簽名
劉天仁指出,預售案是銷售未來的夢,銷售時說有附游泳池,交屋後只是小池塘,或購買了停車位,交屋後卻發現尺寸太小,因此簽合約時要看清楚,並把握5天審閱期,例如購買車位的位置,要在平面上標明,並附載在合約上,且應注意長、寬、高的尺寸。
看屋時,注意要將所有的廣告資料、說明書,甚至連接洽的業務人員名片都要保留,如果有修改或增刪建材,都要明定在合約上。
其實有很多糾紛發生的原因,是在建築上根本就作不到,銷售人員卻隨口答應,聲稱只要在工程變更時再跟建商公司說即可,例如廚房格局更動,因牽涉到管線問題,根本難以達成,簽約時就要事先寫清楚,並請建設公司人員簽名,但注意不要請銷售人員簽名。
信 義房屋客法部執行經理劉韋德表示,當發生問題,建商不願處理,或久修不好時,可以請地方縣市政府消保官,或各地調解委員會幫忙調解糾紛,調解委員會比較沒 有公權力,而消保官有行政檢查權,可以要求建商答覆有問題的地方,公權力較大,但因沒有司法裁量權,協議不成仍須提起法院訴訟。
若有超過20人以上的住戶有相同問題,可申請團體消費者訴訟,若有申請民事賠償,裁判費最高只繳60萬元,且由全部的人一起分攤,另一種叫做「不作為的訴訟」,是合約裡面本來沒有的東西,消費者可以要求不能作,即可要求建商移除,不須繳裁判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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