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售屋所得 課稅標準不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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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聯合理財網 2010/01/15 |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豪宅漲風未對98年內售屋者的課稅所得帶來影響,財政部原則決定,因整體房屋市場受金融海嘯波及,98年出售房屋者的財產交易所得額,仍比照97年水準,去(98)年售屋民眾,稅負不會加重。
以台北市為例,房屋評定現值每100萬元,應申報的售屋交易所得為29萬元,需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納稅按累進稅率繳稅,換算稅額最少1.74萬元,最高11.6萬元。 財政部將在近日內發布9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,做為民眾出售房屋,但未能提出房屋買賣成本時的課稅參考。台北市98年仍按房屋評現值29%計算售屋所得,舉例來說,出售房屋的評定現值如為1,000萬元,98年度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就是290萬元。 財政部提醒民眾,98年內有出售房屋的民眾,務必辦理申報,以上述案例為例,1,000萬元房屋的售屋所得是290萬元,需合併個人綜合所得按6%到40%不等的累進稅率繳所得稅。 財產交易所得的申報方式取決於納稅人,如果擁有完整的房屋買進與賣出成本證明,即無需按照財政部所訂定的財交所得額標準報稅,例如座落在台北市的房屋,若獲利率未達29%者,最好能夠自行出示實際買進及賣出成本,會比較省稅。 房屋賣價大於買價時,就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。售屋所得的計算,優先按照納稅人所舉證房屋買入與賣出實際價格的相關證明計稅;無法舉證者,只能依據財政部所訂財產交易所得額申報。 在98年出售房屋並有所得者,依出售房屋所在地,有不同標準計算售屋所得,如臺北市以房屋評定現值的29%為所得額。高雄市以房屋評定現值的19%為所得額。 準用直轄市之縣(台北縣),若是市以其房屋評定現值的16%為所得額;若是鄉、鎮以房屋評定現值的8%為所得額。至於省轄市以房屋評定現值的13%;縣轄市為10%;鄉、鎮以8%為所得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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